一、办理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优抚科 二、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,经镇、街道和区民政局审核,符合享受条件,二个月内发证。 三、申办对象资格 (一)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,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,并已确定其身份,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,包括: (1)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; (2)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; (3)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; (4)家居在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; (二)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的烈士配偶再婚,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,酌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,补助标准不得超过病故定期抚恤金; (三)对原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、病故军人家属,因国家征用土地后,转为城镇户口的,并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,养老金低于城镇定期抚恤金的,可按城镇标准补足; (四)对原领取精简下放职工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,他们的补助低于在乡复员军人标准的,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,补足到同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; (五)原在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,因国家征用土地,转为城镇户口的,并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,养老金低于城镇在乡复员军人补助费的,补足到同期入伍的城镇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; (六)在乡伤残军人病故后,其家属没有工作的,给予遗属生活补助。 四、申办手续 (一)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; (二)复员军人、在乡伤残军人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家庭收入情况; (三)补差对象提供单位月工资证明。 五、办理程序 (一)当时人向所在街道、镇提出书面申请; (二)街道、镇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或审查,并填写《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审批表》; (三)报区民政局审批。 六、办理依据 (一)上海市民政局《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》的通知沪民优[1999]16号。 (二)国务院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1988年第8号令。 (三)民政部关于颁发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〉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》的通知民[1989]优字19号。 七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: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按《行政复议法》和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 八、办理地点、时间、联系电话: 地点:金山区新城区龙山路555号(区公共服务中心大楼5楼)。联系电话:57922396 每周一至周五,上午8:30一11:00,下午1:00一4:00 九、投诉监督: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,可向金山区民政局行风办投诉、举报。投诉电话:57922392 注:若有法律或政策调整,按新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。 |